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过去我有过这样的人生观:人应该为别人而活着,致力于他人的幸福,不考虑自己的幸福。
这是因为人生苦短,仅为自己活着不太有意思。
这是二十年前的事了,现在再说这话有沽名钓誉之嫌。
当时我们都是马克思的信徒,并且坚信应该毫不利己,专门利人。
我以为帮助别人比自己享受,不但更光荣,而且更幸福。
假如人人都像我一样,就没有了争权夺利,岂不是天下太平?
后来有一天,我忽然发现一个悖论:倘有一天,人人像我一样高尚,都以帮助别人为幸福,那么谁来接受别人的帮助?帮助别人比自己享受幸福,谁乐意放弃更大的幸福呢?大家毫不利己,都要利人,利归何人?这就是我发现的礼让悖论。
设想有一个美好社会,里面住的都是狂热分子,如我之辈,肯定不会太平。
你要为我我要为你,恐怕要争到互挥老拳,甚至拔刀玩命。
其他民族咱说不准,我们中国人为了礼让打架,那是绝对可能的。
再说,我们专门利人,人家专门利我,利就成了可疑的东西。
利己很坏,受人利也难受。
比如吃饭,只有人喂,我才能吃,自吃是不好的(一、利己,二、剥夺了别人利他的机会);我们大家喂来喂去,都是baby-sitter。
如此看来,我的生活目的,就是要把可疑的东西强加于人,因此也不能说是高尚。
归根到底一句话,毫不利己必然包含虚伪。
等到想通了这一点,我也不再持有这样的人生观。
从那时到现在想的都是:希望我有些成就,为人所羡慕;有一些美德,为人所称道。
但是为时已晚,大好年华已经空过。
唉,蹉跎岁月,不说也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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